房東表格

  • 3天繳租或搬遷(Pay or Quit)通知(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未支付租金
  • 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4(c)條通知 - 若租客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未能支付租金,即使房東不打算(至少在這個時候)提起非法拘留行動,房東也必須採用本通知。本通知旨在通知租客,他們或可通過《COVID-19租客救濟法案》(COVID-19 Tenant Relief Act)獲得保護,房東必須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將本通知送達。如果房東想提出非法拘留行為以驅逐租客,則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4(c)條通知必須在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b)(4)條通知、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4)條通知、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5)條通知、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6)條通知之前送達或同時送達
  • 15天繳租或搬遷(Pay or Quit)通知(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未支付租金)(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6)條) - 若房東希望針對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(即「過渡期」)期間的未付租金提出非法拘留行動驅逐租客,那麼應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後採用本通知。此外,房東可能需要向租客提供其他通知/資訊(即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61條、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98條等(活動房屋居住法)所涵蓋的通知)。
  • 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2.5(d)條通知 - 若房東有收入證明,證明該租客是「高收入租客」(即超過住房和社區發展部公佈的房產所在縣的地區收入中位數的130%),那麼房東必須一起發送本通知與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b)(4)條通知、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4)條通知以及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5)條通知。
  • 15天繳租或搬遷(Pay or Quit)通知(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未支付租金) - 若房東希望針對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(即「受保護期限」)期間的未付租金提出非法拘留行動驅逐租客,那麼房東應該採用本通知。此外,房東可能需要向租客提供其他通知/資訊(即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61條、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98條等(活動房屋居住法)所涵蓋的通知)。
  • 15天繳租或搬遷(Pay or Quit)通知(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未支付租金) - 如果房東希望針對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(即「過渡期」)期間的未付租金提出非法拘留行動驅逐租客,那麼應在2021年2月1日前採用本通知。此外,房東可能需要向租客提供其他通知/資訊(即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61條、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98條等(活動房屋居住法)所涵蓋的通知)。
  • 15天繳租或搬遷(Pay or Quit)通知(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未支付租金)(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5)條) - 若房東希望針對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(即「過渡期」)期間的未付租金提出非法拘留行動驅逐租客,那麼應在2021年2月1日或之後採用本通知。此外,房東可能需要向租客提供其他通知/資訊(即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61條、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98條等(活動房屋居住法)所涵蓋的通知)。
  • 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4(a)條通知 - 若租客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未能支付租金,即使房東不打算(至少在這個時候)提起非法拘留行動,房東也必須採用本通知。本通知旨在通知租客,他們或可通過2020年《COVID-19租客救濟法案》獲得保護,房東必須在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送達本通知。若房東想提出非法拘留行為以驅逐租客,則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4(a)條通知必須在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b)(4)條通知、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4)條通知之前送達或同時送達。
  • 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4(b)條通知 - 若租客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未能支付租金,即使房東不打算(至少在這個時候)提起非法拘留行動,房東也必須採用本通知。本通知旨在通知租客,他們或可通過《COVID-19租客救濟法案》獲得保護,房東必須在2021年2月28日或之前送達本通知。如果房東想提出非法拘留行為以驅逐租客,則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4(a)條通知必須在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b)(4)條通知、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4)條通知、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79.03(c)(5)條通知之前送達或同時送達。
  • 止贖意向通知(Notice of Intent to Foreclose ) – 根據加州法律(《民法典》第2924.8(a)條)規定,業主必須向居住在已張貼出售公告物業中的任何租客發出通知、告知新業主可以和租客簽訂新租約或租賃協議,或向租客發出90天的驅逐通知。此外,除非新業主將該物業作為主要住所或在有限的情況下使用,否則新業主必須履行租約。在張貼公告後的72小時內撤下公告屬違法行為。